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1民初1032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304230019。
被告:陕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龙圣园2号楼2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郭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8元,减半收取计2809元,由原告***承担1404.5元,由被告陕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404.5元。
审 判 员 李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露
书 记 员 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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