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巍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巍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民终9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巍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巍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海公司)与上诉人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油建公司称巍海公司拖延施工,为了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油建公司将”环一拉油注水站”工程的部分土建工程承包给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并垫支工程款40万元、铺沥青砂费用50000元、油建公司施工期间的贷款利息22500元,共计47.25万元。环一拉油注水站项目扣除费用清单上,有巍海公司工作人员***和油建公司工作人员***签字,且上述费用是否已经由油建公司支出,如果支出,是否应予从工程款总额中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环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25156元,因双方上诉均预交25156元,故分别退回上诉人陕西巍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5156元,退回上诉人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25156元。
审?判?长??*保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