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2民初2706号
原告: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秋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鸿伟,男,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XX大街XX段XX小区。
法定代表人:唐午阳。
原告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市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渭南市市政工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渭南市市政工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8元,减半收取7044元,由原告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 渭 芳
 
二0二0年七月十二八日
 
   书    记   员   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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