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4民初2263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1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花,系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哲,系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9年10月19日,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
第三人: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城XX幢XX单元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因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小    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雪莉
书 记 员        张 钊
20211024226319720118XXXXXXXXXXXXXXXXXX19791019104XXXXXXXXXXXXXXXXXX42353050391610132683881707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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