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2880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朵,女,住该公司,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石 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 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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