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02民初3159号
原告:***,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龄不详。
原告刘春花与被告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春花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习立学工亡补助金等25338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位于渭南市临渭区槐衙村地下污水管道工程时,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聘用习立学看管工地,月工资3000元。2017年10月8日早6六点左右,习立学从看管工地回灶房吃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告认为习立学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并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故原告作为习立学之妻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夫习立学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请求二被告支付工亡补助金等费用。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原告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春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0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田青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