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史建峰、段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02执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执行人:段锋,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史建峰、段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清偿申请人工程款1475533.5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120元、执行费182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工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五个、财付通支付账户一个;冻结被执行人段锋名下银行账户十三个、财付通支付账户二个,因账户余额较少暂不宜执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陕A78A**号机动车车辆户籍一个、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陕AH61**号机动车车辆户籍一个;另外,本院已从协助义务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执行回案款246484.96元:交纳本案部分执行费3200元,支付申请人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款243284.96元。除此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财产调查结果,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管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