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史建峰、段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02执3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执行人:段锋,男,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史建峰、段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145.94元及利息(利息另计),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管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