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9118号
原告:陕西梅兰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9790628XD。
法定代表人:张少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娣,女,公司法务,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告:陕西蓝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MA6U171KXW。
法定代表人:刘俊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梅兰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蓝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梅兰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007元,剩余300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林 娜
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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