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NK5MJ8C,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鞠志勇。
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1854703XY,地址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兴祥。
本院受理的江苏恒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泰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恒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泰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21)泰裁字第106号裁决书]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金录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李 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