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投生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凤凰街道泰白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毛兴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冠,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投生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银涂镇人民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史泽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芹,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克庸,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泰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七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海投生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2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江东新
审判员  马玉宝
审判员  刘玉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余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