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誉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东誉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4942号
原告:陕西东誉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郭永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辉,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男,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东誉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东誉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东誉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   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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