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82民初242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6月28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东誉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633。
法定代表人:郭永直,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东誉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宝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计倩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