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403民初1123号
原告:卢凯,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被告:陕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2169824D。
法定代表人:王东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徽县。
原告卢凯与被告陕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2018年10月16日开庭审理,原告卢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卢凯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卢凯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丹萍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