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建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767。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利,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桂康,陕西圣拓律师事务(实习)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2169824D。
法定代表人:王立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兵,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03民初84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建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92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79元、执行费128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陕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款30000元,剩余案款于2022年6月30前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已收到被执行人履行的案款30000元,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03执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王丹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霍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