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524民初1016号
申请人宁夏佳洋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佳洋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0523)或该公司的其他银行存款951834元以内予以保全。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宁夏佳洋能源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佳洋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0523)951834或该公司的其他银行存款951834元以内予以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现平
书 记 员 刘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