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2财保1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宝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陕0102财保1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平路支行(账号: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174973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平路支行(账号: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174973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铁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