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2执保548

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楼

法定代表人:*宝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11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19)陕0102财保145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银行XXXX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XX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749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银行XXXX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7497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一十一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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