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2执保548号
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楼。
法定代表人:*宝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19)陕0102财保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银行XXXX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XX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749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银行XXXX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7497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申 洁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