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2执保56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楼。
法定代表人:*宝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以(2019)陕0102执保548号案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存款人民币174973元,2019年11月14日实际控制金额97882.7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止)。我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陕0102财保1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74973元冻结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74973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申 洁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