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2财保50号
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宝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1812325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在人民币1812325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高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银行含光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2615)、西安银行高新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052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平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0801)存款共计人民币181232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铁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