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4351号
原告:陕西鑫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4274XM。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
法定代表人:罗小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钰泉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783567109D。
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村村南路边。
法定代表人:骆宏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鑫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钰泉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鑫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34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李亚茹
二O二O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孟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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