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293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鑫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春晨,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洋,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张战彬。 被申请人:***发(西安)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战彬。 申请人陕西鑫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战彬、***发(西安)珠宝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战彬、***发(西安)珠宝有限公司名下47800元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陕西鑫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385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战彬、***发(西安)珠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8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