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正好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申45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鑫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乙号一品美道B区3幢21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春晨、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陕西正好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西部建材城16排45号。法定代表人:范利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鑫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正好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鑫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院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导致申请人未能依法参与诉讼并行使举证、质证、辩论的诉讼权利。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对账单》、《还款计划》,无法证明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或借款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证据的证明力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陕西鑫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陕西正好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应依法驳回其再审请求。申请人主张程序违法、剥夺了其参与诉讼的权利没有依据。申请人老板一直拒接电话,原审法院向申请人工商登记注册地邮寄相关法律文书无果后,公告送达程序合法。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审查,本案涉及的判决于2019年7月13日在《西部法制报》向陕西鑫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该判决已生效。2019年10月17日,陕西正好钢结构有限公司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0月22日,该院向陕西鑫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发报告财产令;2019年12月2日,又向该公司下发限制消费令。该公司员工***分别予以签收。陕西正好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申请再审,依法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鑫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唐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