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秦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新民初字第2289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勇,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秦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许继彬,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杜金科,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天翔,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45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陕西秦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陆虹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