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7091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秦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许继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华,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秦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海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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