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兴精诚通讯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中兴精诚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莲民三初字第00781号
原告西安中兴精诚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2号志诚大厦22层C、D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址和户籍信息不详。
原告西安中兴精诚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称:被告于2012年3月20日与原告签订为期三个月的用工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参与原告在尼日利亚的工程项目督导工作。2012年4月4日,被告抵达尼日利亚,4月25日以工作艰苦为由擅自返回国内。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来往机票9300元,签证费2900元,差旅费6160元损失,共计18360元,故请求被告予以赔偿。
经查,原告立案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高新区沙井村”,无具体门牌号,无法送达。后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显示被告住所地为“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07级”,身份证号码为610424198603156577。咸阳市公安局文林路派出所查证后得知,该地址为被告***读书时的学校地址,毕业后户口已转出。原告又提供“陕西省乾县注泔镇南道村216号”原户籍地信息,经本院赴乾县公安局户政室查询后得知:此为***出生登记地,上学时转入咸阳市,2010年9月20日从咸阳市迁出后,至今未在咸阳市辖区落户。本院按照被告的身份证号码,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身份信息系统查询后,此号码无登记。查证出的我省另一“***”(陕西柞水县人),经原告辨认后,并非本案被告。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或户籍地。经本院多方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相关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中兴精诚通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