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执恢复字第0002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中兴精诚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中兴精诚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12)雁劳仲案字第265号裁决书内容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中兴精诚通讯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中兴精诚通讯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将本案案款700元及执行费550元交至法院,因养老保险部分正在办理中,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由于被执行人未开户,无法办理。故该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予以认可,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雁执恢复字第00029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孙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