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703号
原告:西安军辉医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坊西街238号“半坡国际艺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男,女,西安军辉医院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长安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42818231C。
法定代表人:吕明方。
原告西安军辉医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西安军辉医院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费通知后明确表明其不再起诉,本案其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军辉医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元月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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