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军辉医院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军辉医院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238号“半坡国际艺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96。
法定代表人: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x,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郭与西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1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76010.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军辉医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供保证金576010.11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西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76010.11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的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司成沅
书 记 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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