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军辉医院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军辉医院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36号
申请人:郭xx,男,19xx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韦庄镇东庄村新庄中心巷45号,身份证号码6105251986********。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磊牛x,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军辉医院建设有限公司西安x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238号“半坡国际艺术区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238号“半坡国际艺术区”艺术家基地C-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96916101116986371096。
法定代表人:韦志毅xx。
***与西安军辉医院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2229号。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76010.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军辉医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76010.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34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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