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鑫源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鑫源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陕0402民初4437号
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4万元工程款,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并出具欠条一张。但被告未偿还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5日被告刘某向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出具4万元工程款欠条,承诺2019年2月5日之前归还,逾期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利息,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约定还款。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被告书写欠条在卷佐证,可以采信。
被告刘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4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计算至偿还之日),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养龙
书 记 员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