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1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三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闽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宏鑫源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红雷,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西安三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宏鑫源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9日作出(2022)陕0116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宏鑫源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西安太华北路北段支行XXXXXXXXXXXXX账户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凤城八路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内537420.4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2022年5月30日,西安三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三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鑫源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西安太华北路北段支行XXXXXXXXXXXXX账户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凤城八路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内537420.4元资金予以冻结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任昱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