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81民初5879号
原告:榆林隆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1127712R。
法定代表人:刘世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告:***,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榆林隆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榆林隆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隆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10元,减半收取8055元,由原告榆林隆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孝华
人民陪审员 贺祥胜
人民陪审员 米志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