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6民初1888号之一
原告:莱州亚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经济开发区玉海街6898号。
法定代表人:焦召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冶国弘(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街道银泰大厦B座10层1002-2。
法定代表人:张喜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中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钢铁路数码商业街A座3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孔德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林之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6号街坊6号楼13号。
法定代表人:屈金福,该公司经理。
被告:准格尔旗闳泽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董家阳坡砖厂南。
法定代表人:王艾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榆林隆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榆卜界村。
法定代表人:刘世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嘉丰锦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新村开发区滨河大道13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莱州亚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国弘(天津)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林之森商贸有限公司,准格尔旗闳泽煤业有限公司,榆林隆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嘉丰锦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鲁令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紫斌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