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隆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榆林隆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47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榆林隆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卜界村。        
法定代表人:刘世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710,630.96元,执行费9,506.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代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