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财保733号
申请人:***,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晓江、姚东亮,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榆林隆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榆卜界村。
法定代表人:刘世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榆林隆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榆林隆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64271.52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榆林隆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64271.52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卓
二 O 二 O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马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