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2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入亮,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柳湖村。
法定代表人:刘翠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宏,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华中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瑶,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智,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7民初9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660元,减半收取253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文元
审判员  丁燕鹏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绣殊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