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京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4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区城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陈振房。
被执行人:连云港京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朝阳中路170号丰盈杰座622室。
法定代表人:温玉美。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京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84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港京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1年9月7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连云港京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2年3月3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3件。
2022年2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京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连云港京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州区××街×××村土地使用权【连国用(2009)第XP005616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2022年3月3日,因被执行人连云港京润置业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因已经建设,不具备处置条件。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3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人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 涛
书 记 员 程竞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