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6执复5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生,住******。 被执行人:项城市海轮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复议申请人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人民法院(2023)吉0622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在复议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主动履行了(2016)吉0622执382号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及(2016)吉0622执3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楠 审  判  员  孙 卓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澈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