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执30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1392576016,住所地江苏省***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豪泰集装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26033F61,住所地江苏省***市赣榆区青口镇海城路汽车客运站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
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与***豪泰集装箱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707民初4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9月22日,本院与申请人谈话,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告知其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2022年9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三、2022年9月23日、12月8日、12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账户内有银行存款5703.21元,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1月5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2年12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2022年12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划拨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20503元。
七、2023年2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执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707民初4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李 祥
审 判 员 杨 飞
审 判 员 陈 严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