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国际商城中发钢管租赁部与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6民初8414号
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中发钢管租赁部,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187号。
经营者:**,女,1976年6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中发钢管租赁部与被告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中发钢管租赁部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中发钢管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中发钢管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中发钢管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