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7财保4-1号
申请人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煤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冯西煤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煤业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19899475.11元的银行卡存款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煤业有限公司5万吨原煤。
案件保全费1920元,由被申请人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宫继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