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

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与山西忻州神池宏远煤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晋发物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神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27民初264号

原告: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水利设计大楼**。

法定代表人:乔某,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忻州神池宏远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龙泉镇大沟儿涧村

法定代表人:罗某,山西忻州神池宏远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晋发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街坊**楼202

法定代表人:呼某,鄂尔多斯市晋发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神池县神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神池县龙泉镇神府东街

法定代表人:蔡某,神池县神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朔州市广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下面高乡韩佐沟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1,朔州市广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陶村乡

法定代表人:马某2,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忻州神池宏远煤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晋发物资有限公司、神池县神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朔州市广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损失共计人民币90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3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因陆续停工造成的工人工资、管理人员工资、台班费损失共计人民币6384775.11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因正式停工造成的工人工资、管理人员工资、台班费损失共计人民币4464700元;4.请求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晋发物资有限公司、神池县神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朔州市广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山西忻州神池宏远煤业有限公司宏远煤矿建设承包合同》,2013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山西忻州神池宏远煤业有限公司宏远煤矿施工承包合同》,2013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山西忻州神池宏远煤业有限公司地面生产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非乙方原因造成矿井建设连续停工”损失的计算办法,其停工损失原告根据合同依法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一直按照约定履行合同。2016年11月21日以上三份合同解除,由于合同的解除给原告造成设备损失共计人民币905万元、因陆续停工造成的工人工资、管理人员工资、台班费损失共计人民币6384775.11元、因正式停工造成的工人工资、管理人员工资、台班费损失共计人民币4464700元以上款项总计人民币19899475.1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因此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鄂尔多斯市晋发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神池县神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额为1000万元。神池县神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神池县神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山西忻州神池宏远煤业有限公司。神池县神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山西忻州神池宏远煤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实际控制人。

鄂尔多斯市晋发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神池县神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额为1000万元。朔州市广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4亿元与山西汇永金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关革侠、靳卫国设立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现朔州市广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从上面的出资关系可以看出,实际上山西忻州神池宏远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均为鄂尔多斯市晋发物资有限公司的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均由鄂尔多斯市晋发物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正是通过这种资本控制关系,使得上列被告在人员、义务、财务等方面完全混同,并滥用法人独立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原告利益,因此,上列被告应当对山西忻州神池宏远煤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在送达中发现被告住址错误或不详,且不能及时更改、补充,属于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预交受理费14119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建国

审判员 陈 诚

审判员 党建华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管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