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303民初315号
原告:包头市估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科学路北235号甲商店。
法定代表人:李佩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问林市榆阳区文化路26排2号。
法定代表人:乔月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包头市估客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以经双方协商,被告已将所欠货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估客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1元,由原告包头市估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宏 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华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