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02执263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榆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劳人仲案字(2019)第2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X元,案件受理费X元。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X元(含执行费X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兑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X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承办人:马绥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