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626执514号
申请人***,男,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申请执行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我院(2020)0626民终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赔偿款182088元,于(2020)0626民终3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9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民终3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