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杰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7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杰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太祥路**西安西北二手工程机械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刘东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荣国,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天朗经开中心**span>

法定代表人:席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杰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杰诺公司)因与上诉人西安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设备是否存有质量问题,购销合同应否解除,杰诺公司诉请的违约金有无依据。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且育力公司明确表示若经鉴定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瑕疵不足于导致合同解除,其自愿承担自合同约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付的逾期付款责任,故本案事实尚需进一步查证,进而准确认定设备是否存有质量问题,合同应否继续履行,育力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杰诺公司预交6700元、育力公司预交21900元,均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侯 春 丽

审 判 员 徐 振 平

审 判 员 吉 英 鸽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陈 新 浩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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