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安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5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8805K。
法定代表人:董军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x668683163T。
法定代表人:席育力。
申请人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5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8576内的存款486666.7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8576内的存款486666.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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