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6469号 原告:西安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育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993250.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98650.16元;3、被告性原告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利息损失39976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总价600万元,工程名为西安市常宁新区XX园及相关工程建设PPP项目,地点位于西安市常宁新区。2019年12月原告施工工程全部竣工,被告给原告发送了电子结算单12037609.75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3993250.8元。 被告****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应适用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管辖,即应由被告注册地所在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涉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属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翌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