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塞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恒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榆林市塞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75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恒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东环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榆林市塞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北北头旧西包线东侧3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剑